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6-04 14:33:55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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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5-06-01
  • 发文字号:国机房资(2015)5号
  • 发文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15-06-0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2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二、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四、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贷款结清后,不再受“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限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受理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重新申请贷款。

  资金中心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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