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幅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

2015-05-06 15:47:52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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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5-04-1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实施日期:2015-04-1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第7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消费、拉动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持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额度根据当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确定。

  (二)扩大提取范围,实行先提后贷。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 (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四)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提高实际可贷款额度。严格执行现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规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

  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2015年4月底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含所属分支机构)要全部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展装修贷款业务。适应住房消费需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通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八)优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鼓励已经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与受 委托银行签订不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合作协议,减去贷款职工筹钱还款环节,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九)推行多种贷款合作模式。为满足贷款业务发展,缓解人员短缺矛盾,可采取“银行先审先贷、中心后审清算”的办法,委托办理规范、客户储备良 好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发放时限与商业性贷款保持一致。也可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审核 贷款资格,剩余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审核。

  三、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

  (十)减少审批环节。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包括购买新房、二手房和装修贷款)。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

  (十一)缩短贷款办理时限。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十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房地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互间直接联网查询申请人相 关的住房信息、信用等级信息,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要件。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满足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业务需求。利用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 12329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等信息技术,为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咨询、查询和业务办理服务。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贷款优势、办理流程、申请要件和办理地点,指导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要强化信息披露,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工作透明度,满足缴存职工知情权。

  (十四)统筹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为保障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结合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归集资金到位情况、贷款资金回笼情况和定期存款情况,按利息损失最小的原则,统筹掌握和调剂使用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资金。

  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止骗提骗贷,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十五)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的项目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按月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以及按季度、年度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十六)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要严肃查处住 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行为。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 款购房。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和商品房预售手续。对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积极支持住房公 积金管理工作,保障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十八)强化省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将于6月、9月、12月联合开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督查 结果通报全省,同时送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进展缓慢、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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