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8-06-06 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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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18-06-05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8〕14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8-06-05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坚决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毫不动摇地维护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调控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对擅自放松购房条件的,将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各区要积极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确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结构、时序,住房库存紧张的地区要加大加快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过程中,要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积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满足租购并举的住房需求。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三价联控”原则,根据出让地块周边新建商品住房区片指导价格,确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确保地价处于合理水平,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稳定住房市场价格预期。

  三、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做好土地供应和促开工、促上市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供应。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做好购房资格审查工作,并加强员工教育,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市和各区国土房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捆绑搭售、价格欺诈、提供虚假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舆情监测;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公开,及时澄清误读,正面引导舆论;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地产、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区房地产市场稳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力、市场监管不严、舆情稳控不力,影响全市房价稳控目标实现、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的区,要坚决问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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