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房产等领域泄露公民信息纳入公益诉讼

刘嫚2019-12-26 08:36:27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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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成为民法典草案审议焦点,有建议称针对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可通过公益诉讼解决。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围绕个人信息内涵、保护机制等问题展开探讨。

  “个人健康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加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应当在第1034条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内涵中增加“个人健康信息”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第92条明确“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很显然,从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上看,公民个人的健康信息是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我认为应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样把它列入。”杨震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民法典的一大进步是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当前侵害众多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曹建明称,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

  “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曹建明为此建议,应当规定针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则表示,生活中,各种各样的APP应用以及形式多样的扫码关注等,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但同时也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甚至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他建议,应当在人格权编第103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普遍信息、接入、浏览、访问、营销、推广等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使用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非法的私密信息不应被保护

  民法典草案审议中,如何界定隐私的概念成为争论焦点。草案二审稿将隐私规定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对此,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将隐私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隐私的定义中“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同样不愿他人知晓,也是私密的,但这种隐私不能保护。

  为此,她建议修改第1032条第2款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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