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半年 东莞减负1.6亿元

2012-08-09 07:57:57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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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至今,国家施行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加速发酵。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调高增值税起征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修费用抵减增值税等新政施行至上半年,东莞各类市场主体共获减免增值税1.6亿元

个体工商户半年少交税1.56亿元

近年来,为企业减税负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家层面也在切实推进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2月前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等。。

从东莞执行情况来看,新政策减税效果显着,上半年共减免增值税税额高达1.6亿元。三大增值税新政中,减税额度最大、受益面最广的是增值税起征点调高,一共减税1.562亿元。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全市共有12.18万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减税优惠(不含零申报),占全市个体工商户比例为71.41%,达59万户次申报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不含零申报)。

记者了解到,在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方面,上半年已减税220.54万元。上述负责人认为,通过对蔬菜流通环节的免征,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蔬菜价格上涨。

此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达78.09万元。新政策规定自2011年12月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目前已有664户企业申报抵减增值税78.09万元,预计下半年此项政策减税效果进一步放大,本年度减税可能超过1000万元。

2009年以来已为企业减免税236.19亿元

2011年1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对增值税起征点作出上调。

新细则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采取从高原则,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500元。起征点适用对象是个人、个体工商户。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的决定,去年11月起已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从月销售额5000元、3000元统一调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每次销售额200元调为500元。

市国税局表示,增值税起征点上调等政策实施后,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小规模市场主体的发展,有利东莞以“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打造国际营商环境。

自2009年以来,市国税局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推动东莞产业结构优化。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至今年上半年,国税部门已为企业减免各类税收236.19亿元,办理出口退税535.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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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1月1日试点“营改增”

本报讯 (记者 沈勇青)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广东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广东将在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税务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广东“营改增”试点将于11月1日开始。

《通知》明确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根据《通知》,此前没有提到的计划单列市宁波单列出来,至此,这批试点总计包括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有公开报道指出,除个别细微之处外,新一批试点地区使用的方案、政策安排等与上海市相同。

《通知》要求,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从《通知》划定的时间表看,未来每月初都有一批城市进入“营改增”试点。根据最新报道,北京市已经完成人员培训和系统升级的工作,试点的纳税户均已从地税转到国税。原属于地税的试点纳税户已经都转到国税。